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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来的比你想象更容易

来源: 江陵法院 时间: 2018-05-02 15:35 点击量: 625

近日,江陵法院刑事审判庭适用简易程序,快审快结了两起危险驾驶案件。主审法官认真审阅卷宗后,发现两被告人均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刑法,并对醉酒驾驶存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庭审中,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适时的释法明理和说服教育,帮助两被告人纠正认识错误。在当庭宣判后,两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积极接受改造。

案件中的两被告人主要存在以下两点法律认识错误,希望各位看官也能引以为戒,树立正确的法律认识。

一、此“醉”非彼“醉”。案件中一被告人接受讯问时称“我的酒量很大,一般有两斤的白酒量,当天我只喝了三两多”。可见被告人理解的“醉”与法律规定的“醉”存在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 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法律上对“醉酒”的认定并不以被告人是否因酒精刺激而不受控制为依据,而以80 mg/100ml为红线,超过即为醉酒。被告人酒后虽自我感觉良好,没有产生精神恍惚等不适症状,但不能说明酒精未对其产生负面影响,且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经检测达120.21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的红线。奉劝各位酒量大的好汉,不要心怀侥幸,以身犯险。

二、摩托车不是“车”?一被告人认为“我只是骑得摩托车”。可见其认为醉酒后开汽车才违法,骑摩托车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以及《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输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汽车及汽车列车、摩托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挂车、有轨电车、特型机动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案件中的摩托车显然应该认定为机动车,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与驾驶汽车具有同样的危险性。因此,大家不能狭义理解机动车的种类,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等都属于机动车的范围。

案件中的两被告人,因为认识上的错误,分别被判处2个月和4个月的拘役,并判处罚金。所幸两人并没有因为醉酒驾驶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否则可能被判处更高刑罚。奉劝各位酒精爱好者,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切记酒后莫开车,开车别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