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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男子因职务侵占被判刑

来源: 江陵法院 时间: 2021-03-16 11:45 点击量: 729


一时贪念

丢了信任、丢了工作、丢了自由

被判拘役二月缓刑四月

妄图以欺上瞒下蒙混过关

将公款收入私囊

却不知法网恢恢

终将为自己的行为“埋单”

 

被告人张三(化名)在担任某公司地区业务员期间,发现客户李四(化名)账户有六万余元的钱款后,就以李四名义请公司发了一批32吨货物,其中20吨卖给了王五(化名),12吨卖给了赵六(化名)。后赵六、王五将货款共计六万余元转账支付给了张三。张三收款后既未将钱返还给李四也未上交公司,而是私藏起来。之后,公司在查账发生时发现,张三在发货时李四账户里面显示的余额系因系统故障,实际余额为零。公司在多次向张三追讨未果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张三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接受调查后主动到案,对其职务侵占的事实供认不讳,并将六万余元返还给公司,并获得了公司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三犯职务侵占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张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积极退赃,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三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可判处非监禁刑,依法判决被告人张三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江小法的话

有账算不乱,想瞒天过海,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是绝对行不通的,在此也建议企业负责人完善财务制约机制,强化公司企业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其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认识,引导其自觉养成遵纪守法意识,从根本上预防犯罪的产生。

 

拓展法条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