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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签字了合同还能无效?是!

—江陵法院细致引导解决一起自留地转让协议纠纷

来源: 江陵法院 时间: 2020-04-22 10:29 点击量: 383

    随着民众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在发生民间买卖时,定立合同成了大家的不二选择,那么所签订的合同就一定有效吗?4月16日,江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就审理了一起因合同无效引发的退还转让款纠纷,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

事情要回溯到2013年,原告邱某(化名)主动与被告刘某(化名)联系,想要购买刘某名下的一块自留地,在进行合同商洽时,刘某就明确告知邱某,这块地不能建房,要其考虑清楚再做定夺。在邱某的坚持下,双方签订了这块自留地的转让协议并支付购地款80000元。2020年1月,原告邱某因无法在这块地建房而一纸诉状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退还转让款。

在了解到案情始末后,主审法官认为这件纠纷的核心问题在于合同是否有效,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引导,逐个与当事人谈话,进行释法明理,以期解决纠纷。

“我卖他地的时候,就告诉过他,这个地不能建房,该说的我都说了,是他硬要买的,他现在还把我给告了,我们是签订了合同的,白纸黑字,还摁了手印,签了合同就要认账,这个钱我不退!”对于被邱某告上法庭,刘某觉得自己一肚子委屈,特别不能理解。“你这个案子的案卷我已经都仔细查阅过了,也调阅过相关证据材料,现在就是要跟你讲讲关于土地转让合同的相关法律,自留地属于集体土地,不能在非集体成员之间流转。你们这个协议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所以是个无效合同,合同既然都无效了,这个钱是不是应该给对方呢?”主审法官耐心解释。“原来是这个道理,我知道了,我愿意同邱某和解,可以见面谈谈。”

主审法官再找到邱某:“现在刘某愿意和你见面协商解决纠纷,在这个无效合同签订时,你是明知道这个土地不能建房的,是存在过错的,等下你们谈的时候,要注意这一点。”“我明白,法官,我愿意做出退步,好好和他协商。”邱某表态。

经过一上午的引导和对相关法条的解释,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刘某主动退还原告转让款69000元,原告撤诉,多年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江小法的话

相信看完这个案子后,大家对于什么是无效合同充满了好奇,小法就在这里跟大家解释一下,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的购地协议就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第五项,属于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以就是无效合同。

依法签订合同是对签订双方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也是对之后可能出现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可靠依据。小法也会不定期用以案释法的形式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大家记得点击关注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