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在长江内非法采挖卵石违法
仍开车放哨望风
出借银行卡提供结算服务
为其提供帮助
破坏长江生态
违法犯罪终将受到法律严惩
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胡某(化名)犯非法采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至2018年,王某(化名、已判刑)伙同他人利用工程船在长江流域江陵县、公安县水域非法采挖卵石销售获利。被告人胡某明知王某等人在长江采挖卵石是非法的,仍受王某雇请为其开车,按照王某的安排,为工程船在违法采挖作业期间躲避执法部门的检查而在长江大堤上放哨望风,且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王某使用,供王某用于非法采挖卵石销售后的结算账户,并受王某委托在“长江河道砂石加工(采挖)合作合同”上签名。经审计,王某使用胡某的银行卡收取卵石销售金额共计1700余万元。胡某在受雇期间,共领取工资5万元。案发后,胡某退出了违法所得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内非法采挖卵石,仍为他人提供帮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予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参与放哨、出借银行卡等行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能当庭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是自首,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全部退赃,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胡某退缴的违法所得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江小法的话:保护长江,人人有责,近年来,江陵法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犯罪,全力保护环境资源安全,抓住时间节点,运用多种方式,现场说法、以案释法宣传长江保护法相关法律法规,为长江大保护贡献司法力量。长江是我们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也是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区,守护碧水东流,推动绿色发展,努力以法治力量为长江生态保驾护航,我们一直在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