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陵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探望子女而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案,乐某作为“前儿媳”赔偿“前公公”周某三千元损失,双方互相谅解。
事情起因经过:乐某与周某之子于2017年2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女归周某之子抚养,乐某可以到周某家探望小孩。2017年7月,被告乐某到周某家中看望小孩时,周某与乐某因小孩的探望权问题发生口角争执和身体冲突,被告乐某打了周某几巴掌,后周某住院治疗花费医疗数千元,并经鉴定构成轻微伤。要求乐某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八千余元。
承办法官通过仔细查阅卷宗,认为双方毕竟都是孩子的至亲,一方是孩子的爷爷,另一方是母亲,为孩子着想,该案宜解不宜结。承办法官从双方共同的亲情纽带—孩子的角度出发,倡导“尊老爱幼”传统美德,乐某逐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愿意向周某道歉,周某也考虑乐某作为孩子的母亲同意作出适当让步。最终,在法官的耐心疏导下,由乐某支付周某损失3000元,并当庭道歉,双方握手言和。
“结案不是目的、事了人和才是根本,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稳定是人民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该案承办法官事后讲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