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陵县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审理一起因工伤事故引起长达三年之久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办案法官的调解下,由用工单位一次性支付受伤劳动者23.2万元。
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3月初到被告江陵县某陶瓷瓦公司工作,系陶瓷瓦制作工。2015年5月31日凌晨,原告张某某在取瓦胚时因制瓦机启动器失控导致其右手压在机器模内,最终右前臂因绞压伤而截肢、右尺桡骨骨折,后张某某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期间,因工伤赔偿问题与被告公司协商未果。2018年2月23日,经江陵县劳动仲裁部门仲裁裁决,由被告公司支付原告张某某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二十余万元。原告张某某不服该劳动仲裁结果,于2018年3月22日依法向江陵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该院受理此案后,发现张某某系外省来我县务工人员,事发后因生活困难,已回到贵州省老家。考虑其到该院路途遥远,诉讼多有不便,承办法官在劳动仲裁委已查明事实基础上,积极向用工单位释法明理,劝导其正视企业社会责任,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公司在劳动仲裁基础上额外补偿原告三万余元,该案得到妥善化解。
法官提示:用工单位雇佣劳动者后,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并为劳动者购买相关社会保险,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用工单位与受伤劳动者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并积极协商工伤赔偿事宜。如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需妥善保留相关用工证据材料,及时向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