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普及法律知识后,我才深刻的认识到我的兴趣爱好,对国家对社会所带来的潜在危害,只是这一切都已经太迟了”。6月20日,在江陵法院第一审判庭,被告人刘某(化名)当庭宣读悔罪书并认罪,其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左右,被告人刘某通过互联网,在网上购买了钢珠、铁粉等原料,并通过工作便利,收集高锰酸钾。随后,在自己宿舍内,以玻璃瓶封装等方式,进行私自制作、加工。接群众报案后,江陵县公安局民警赶往其宿舍区,经现场勘验,在宿舍门口,提取到刘某制作的该疑似爆炸物1件。2017年11月,经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确定该疑似爆炸物为火发火爆炸装置。
另查明2017年夏,江陵县公安局民警因刘某非法制造爆炸物将其抓获,被行政拘留10日。2018年春,江陵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刘某再次抓获,经讯问,刘某对多次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爆炸装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江陵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刘某应予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对江陵县公安局民警在现场勘验中,提取到被告人刘某非法制造的火发火爆炸装置,由江陵县公安局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对被告人刘某非法制造的火发火爆炸装置,由江陵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江小法的话
有兴趣爱好是好事,但违法的“恶趣味”,那就万万要不得了。为了兴趣爱好而身陷囹圄,毁了自己,更害了家庭,由本案可见学法、知法、懂法、守法是多么的重要。在法律面前,千万不要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