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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陵县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落实律师调查令规定的通知

来源: 江陵县人民法院 时间: 2022-04-15 15:05 点击量: 925

本院各部门、各人民法庭: 

为认真落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 北省公安厅、湖北省司法厅鄂高法(2019)156 号《关于在民事 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 文件精神,切实提升司法服务质量和水平,增加司法透明度,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业务部门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律师调查令制度。

民事诉讼案件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律师调 查令的申请应当由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在开庭前提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律师调查令的申请应当由当事人的代理律 师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提出。 

执行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 执行的财产及其他相关证据或信息。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代理律师应当在执行终结前,书面申请律师调查令。 

二、律 师 调 查 令 的 申 请 条 件 和 程 序 应 当 符 合 鄂 高 法 (2019)156 号文件规定,由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依法进行审 查。 

合议庭、独任法官或者执行法官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律师调查令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签发。 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资格、申请的理由、申请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查的证据类型和范围及与案件的关联性和必要性。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合议庭审判长、独任法官或者执行 法官签发调查令。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作出明确答复,记入法庭笔录,纳入案卷保存。 

三、持律师调查令调查收集的证据需经法定程序审查、质证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和采取执行措施的依据。 

接受调查人应积极配合律师持令调查工作。人民法院发现接受调查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向其上级机关 或其所在单位出具司法建议。

持令律师存在违反鄂高法(2019)156 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除依法进行处置外,应及时将情况报院审管办,根据情节轻重决定在六个月至两年内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该律师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四、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签发律师调查令应当向院审管办 备案,由审管办登记后统一编发令号。备案时应当提供律师执 业证复印件和已签发的律师调查令复印件。 

审管办要在登记之日起 2 日内将涉及案件的案号、案由、 当事人信息、申请调查令的律师信息以及律师调查令内容,在本院外网上进行公示,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院办公室要做好法院外网信息定期发布工作,为律师调查 令公示提供技术保障。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由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 释。